沈阳师范大学新能源车辆充电站管理办法
发布人:后勤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4-12-18   浏览次数:10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能源节约工作要求,方便我校教职工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确保充电过程的安全与高效,维护充电站的良好秩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及新能源车辆的发展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本校充电站的教职工及其新能源车辆,以及负责充电站日常管理与维护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后勤工作处、校工会负责本校新能源车辆充电站的规划与建设,为我校教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第四条 后勤工作处负责充电桩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充电卡制作发卡,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充电费用的收取每月按时上交电业局,确保计费透明公正。


第三章 充电站使用规定

第六条 充电站仅供沈阳师范大学在编在岗、人事代理、人事派遣等聘用人员(已办理校园机动车辆申领免费停车并审核通过)本人电动汽车使用,非教职工车辆不得占用充电车位。

第七条 充电站实行储值充电卡进行刷卡充电操作,教职工需按《充电站使用及充电卡申办流程》(附件1)向后勤工作处提交《沈阳师范大学新能源车辆充电站使用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专用充电卡。

第八条 充电站24小时全天开放,教职工应合理安排充电时间,避免高峰时段长时间占用,提高充电资源的周转效率。

第九条 教职工应遵守充电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备说明进行充电。如遇充电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充电并通知后勤工作处处理。

第十条 充电过程中,车辆需全程熄火,严禁启动或移动车辆、拔插充电枪、拉扯充电枪线,以及用水清洗车辆,确保充电过程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充电站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充电站内从事与充电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本充电站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下发的《辽宁电网销售电价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0.5/kWh,充电时依据消耗电量核算,费用自动从储值卡中扣除,无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充电费用由财务处负责代收,每月按时上交电业局,确保计费透明公正。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有权暂停相关人员车辆的充电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恶意破坏充电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免责声明

第十七条 充电站仅提供充电服务,不负责车辆内财物的保管。教职工在充电前应确保车辆内财物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使用人在充电站发生的意外伤害、财物丢失或损毁,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工作处、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电车充电卡办卡流程.pdf

附件2沈阳师范大学新能源车辆充电站使用申请表.docx







沈阳师范大学 后勤工作处 校工会

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