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人:后勤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17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工作,努力营造美丽和谐校园,贯彻环境育人基本宗旨,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认真遵守学校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保护校园室内外环境,不断提高环境意识,积极参与校园环境的维护与建设。

第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努力,认真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校内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校园环境建设,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做到:精心组织、责任落实、监督到位,持之以恒。

第三条  学校为各单位划定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冬季除雪责任区),各单位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校园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外包给社会服务企业,各单位要在配合保洁公司努力保持校园环境卫生的同时,确保本单位责任区内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第四条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全体师生员工的自身素质,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和各种杂物,努力保护好校园环境。

第五条校园内除指定的广告板、宣传栏外,其他地方严禁粘贴(悬挂)各类通知、消息和广告。如遇特殊需要,须报请学校行政管理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粘贴物清除干净。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在校园内教学、办公区域及道路两侧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校园安全与管理处负责监督与清理违规经营行为。特殊情况需要报请学校批准,在限定的区域和限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关活动,同时要良好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堆放杂物或搭设临时设施,后勤工作处和校园安全与管理处共同负责监督和清理。

第八条  努力加强基建工地标准化管理。各施工队伍必须在指定的场地内存放建筑材料,整齐堆放;运送各种建筑材料的车辆、人员不得破坏校园绿化及环境卫生。

第九条  如果发生因施工而破坏室内外环境卫生的情况,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验收时由职能部门卫生管理负责人参加验收,施工场地不符合学校环境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条  每年五月、九月定为学校环境卫生活动月,每周五定为卫生清扫日。各单位应在环境卫生活动月以及每周五定期组织开展各种专项义务活动,引导学生丰富社团及社会实践活动,创建“保护环境、爱校如家”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  后勤工作处和校园安全与管理处是管理与维护校园环境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后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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