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人:后勤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切实提高我校基本建设工作质量,促进我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与辽宁省的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管理是指:针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局部调整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校园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等基本建设的立项审批与调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校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我校的校园规划编制与调整,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校的基本建设是指利用财政专项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投资,以扩大办学能力、改善办学条件为主要目标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以及改建等一切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校内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校内所有上述建设工程的相关工作,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如下:

一、项目资金未落实,总体规划设计坚决不进行;

二、总体规划设计论证不充分,可研报告坚决不送审;

三、各项相关审批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坚决不开工。

第五条  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等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切实提高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关于节能环保方面的质量与水平。

第六条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先落实项目资金,再进行规划论证,最后设计施工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校园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包括局部调整)是我校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为使其具有前瞻性、全面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编制过程中遵循校内外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采纳的基本方法,一旦确定不再变更。如需变更,重新论证。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修订和局部调整,下同)坚决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努力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保证质量,把握节奏、确保安全。

第九条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校园规划,并广泛开展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师生员工的建议,及时公开校园规划编制的相关信息。所编制完成的校园规划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根据已经获得批准的校园规划方案,统筹事业发展需要和综合财力状况,根据辽宁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我校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报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报审

第十一条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报送教育厅初审,再经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获得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二条报教育厅初审的基本建设项目,若未获得通过,根据教育厅的指导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再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我校报教育厅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相关审批环节严格遵照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我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上报教育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含局部调整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我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质量要求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的有关要求。

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详细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含局部调整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所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效益综合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六条  我校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五年)开工建设。特殊原因逾期未能开工的建设项目,按规定重新审核报批。

第十七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十八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投资计划的编报

第十九条  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优先安排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确保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被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建议计划依据基建规划编制,于当年6月底前报教育厅,由教育厅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下达。我校在编制建议计划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根据学校综合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二)投资计划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编制投资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必须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得到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合理填报。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初计划时,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并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厅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并于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调整计划依据年初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并于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编制调整计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一经确定,不进行调整;如确实发生重大变化时,依照程序报教育厅批准后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政府预算内投资不予调整。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我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具体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后勤基建、财务、审计及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我校的建设项目若经学校最高决策层批准实行代建制管理的,严格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代建单位实施相关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我校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社会审计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等,均依法实行招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我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我校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杜绝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我校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努力完善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认真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在建设工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环节和过程:

1.建设工程开工后,根据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验收规范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质量展开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2.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在工地现场挂牌公告,内容包括:甲方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乙方项目经理、质量监督检查员、安全生产巡视员、设备材料采购员等。

3.及时组织施工现场调度会,重点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质量问题(发现重大技术问题,应组织专业人员现场解决)。会议由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及时发放给相关单位,并监督问题的解决与落实情况。

4.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要求,组织勘测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定位、放线和确定标高。邀请规划建设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认真检验,方位、轴线、标高、控制桩、龙门桩标高等数据均复核准确无误、相关人员签证确认后,方可组织开挖基槽。

5.基槽开挖后,应及时钎探,协调监理单位共同跟踪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对基槽进行初验,完成质量评定,及时组织勘察、设计、质检、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槽。若发现地基与勘察设计不符,及时处理,不留隐患。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钎探、验槽和地基处理的详细记录,并要求各方人员共同签证。未经签证或基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准进行下一道工序。

6.协调监理单位共同对砂浆、混凝土的配料,进行常态化的检查验证,必须达到配合比的规定标准。

7.隐蔽工程实施前,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评定,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达到合格后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再具体实施隐蔽工程。如发现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而实施的,在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的同时,追究我校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8.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随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解决。在未做出妥善处理之前,不允许下道工序开工。

9.发现重要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通知施工单位并及时向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通知和汇报均采用书面形式。同时,组织监理单位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处理方案,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监督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工程材料的选择与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所用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质量指标严格把关。

2.监督协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材料严把市场采购关,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材料一律不准使用(甲供材另行管理)。

3.坚持砂浆及混凝土留试样制度,协调监理单位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的砂浆、混凝土试块的制作、养护和试压检验情况。

4.严格检查进场材料的“三证”(合格证、准用证、出厂证)是否齐全,三证不全的材料不得使用。其中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重要原材料,应同时具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第三十一条我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禁止对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二条  我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实行具体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我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拨付。

第三十六条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互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5%的情况下,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控;超出总投资概算5%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厅批准调整计划后,再行追加投资。


第七章 建设项目的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切实将廉政风险防范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之中。

第三十九条严禁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将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办理结算。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为规范项目监督,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认真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二条  我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各种法规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凡是发现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出现责任事故的情况,针对建设项目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发生的质量事故,首先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质量责任内部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四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范我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即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正式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需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须进行工程质量评价,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五)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具备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以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具备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十五条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学校职能部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同审计监察处及具体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具体实施验收。

第四十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小组名单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以下内容组织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三)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达标。

(四)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有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职能部门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四)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五)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四大报告”(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审批文件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5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政策法规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十九条  我校职能部门所编写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形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存档要之一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职能部门全力配合学校审计监察部门开展竣工工程决算造价审计工作,负责向审计单位提供建审批件、施工图纸、相关合同、决算书、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校后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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